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 :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需承担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2. 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
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 是否有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4. 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及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若未约定则默认为6个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通常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若未约定则默认为6个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 保证责任的免除 :
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与一般保证相似,但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免除条件可能略有不同。
6.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
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单独列为被告,或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7. 担保力度 :
一般保证: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8. 法律依据 :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这些区别确保了保证方式的选择能够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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